不久前,甘肅高檔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貸出借人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出借人周某因不服甘肅某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委托兒子張某向甘肅省比較高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數(shù)科集團、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從電子簽名有效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等證據(jù)真實性、同案同判適用性等方面,向甘肅省比較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電子簽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業(yè)務,備案及工商登記是整體行業(yè)原因,并非自身導致。玖富普惠與申請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并非借款合同關系,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目前,玖富普惠依據(jù)相關政策,在各部門監(jiān)督、管理下有序進行清退,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經過審查,甘肅省高院判定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最終駁回出借人的再審申請。案件審查要點如下:
甘肅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jù)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xié)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jù)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根據(jù)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網貸管理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P2P平臺屬于借貸信息撮合中介機構,并不是法定的網貸借款人,和出借人并不存在傳統(tǒng)的民間借貸關系。因此出借人在回款出現(xiàn)困難后,應當理清債權債務關系,訴訟真正逾期借款人,維護誠信社會,維護合法權益,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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