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高 級法院對網(wǎng)貸出借人周某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二審終審,判決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玖富普惠不承擔還款責任,駁回了出借人的再審申請。探究該案的內(nèi)在法律邏輯,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出借人起訴作為信息中介的網(wǎng)貸平臺,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jù)。
相關訴訟案由:
——出借人周某與玖富普惠平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不服甘肅某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委托兒子 張某向甘肅省最 高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數(shù)科集團、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從電子簽名有效性、網(wǎng)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等證據(jù)真實性、同案同判適用性等方面,向甘肅省最 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電子簽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從事網(wǎng)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業(yè)務,備案及工商登記是整體行業(yè)原因,并非自身導致。玖富普惠與申請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并非借款合同關系,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目前,玖富普惠依據(jù)相關政策,在各部門監(jiān)督、管理下有序進行清退,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最終甘肅省高院裁定結果為: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jù)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nèi)。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nèi)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xié)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jù)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從合同法和網(wǎng)貸管理法規(guī)上講,P2P網(wǎng)絡借貸的借款人只能是實際收到出借人借款的人,而不可能是撮合借貸關系、約定無擔保責任的網(wǎng)貸平臺。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訴網(wǎng)貸實際借款人,主張判老賴還款,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證據(jù),才能贏得官司。當前,申請仲裁批量執(zhí)行、打擊逃廢債才是網(wǎng)絡借貸領域化解風險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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