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甘肅高檔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wǎng)貸出借人周某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明確指出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網(wǎng)貸信息中介平臺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玖富普惠不承擔還款責任,駁回了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就是說,堅持信息中介角色的P2P網(wǎng)貸平臺并非網(wǎng)貸借款人,因此出借人在回款出現(xiàn)困難后,起訴網(wǎng)貸平臺是無法勝訴的。
在該案中,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jù)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xié)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jù)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近年來,由于P2P網(wǎng)貸行業(yè)清退工作開展,此類案件已不少見。各地法院在立案審查P2P網(wǎng)貸類案件時,往往聚焦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有效,原告和被告之間必須要有實際的借貸關系發(fā)生,原告才能主張債權。因此,出借人必須要了解法律的規(guī)定和平臺實際情況,切忌盲目訴訟,起訴真正的借款人才有效。廣大玖富出借人可以向法院如玖富普惠屬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請仲裁批量執(zhí)行,法催欠款老賴,這樣才是解決回款問題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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